第16章 共王的地产交易 青铜铭文中的买卖(第2页)
,时间在“五年卫鼎”
之后),裘卫和邦君厉之间,又有一笔土地交易。
这次可能不是简单的交换,更像是一次租赁或者抵押性质的复杂约定。
铭文大意是:裘卫向邦君厉支付了一笔财物(可能包括帛、金等),获得了厉所属某处“五田”
土地的某种权益(可能是耕作收益权,或一定期限的使用权)。
双方立有约定,厉应该保障裘卫的这项权益。
但后来,邦君厉爽约(“厉有罪”
)了。
具体怎么“有罪”
?铭文没说透,可能是他反悔了,想把地收回去;可能是他没能保障裘卫顺利接管土地(比如原先土地上的耕作者不配合);也可能是他把同一块地的权益又许诺给了别人。
总之,裘卫的权益受到了侵害。
他没选择私了,也没找地方官,而是一竿子捅到了最高层——直接把状子递到了周共王面前,控告邦君厉违约。
这下可就有意思了。
邦君厉,是“邦君”
,有封地、有身份的贵族。
裘卫,是个“裘”
,中下层官员。
按理说,这种纠纷,地方官或朝廷相关衙门(比如司土)处理就行了。
为什么会惊动天子?
一个可能是,涉及土地权益,且数额(五田)不小,地方调解不了。
另一个更可能的原因是:这块地,或者土地交易涉及的某些规则,可能牵扯到王室权威或根本性的礼法问题。
共王接到诉讼,没有推诿。
他展现了一个“守成之主”
对规则和秩序的重视。
他下令,由朝廷重臣组成合议庭来审理此案。
铭文列出了豪华的审判阵容:井伯、伯邑父、定伯、悛(?)伯、伯俗父——这五位,都是当时中央政府的核心人物(三有司或类似高官)。
由他们共同裁断(“乃俾)”
)此案。
二、现场勘验与“货币补偿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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