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>沧海丹鼎首席弟子 > 第16章 共王的地产交易 青铜铭文中的买卖

第16章 共王的地产交易 青铜铭文中的买卖(第3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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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位大员没有坐在堂上光听双方扯皮。

他们做了一件非常务实的事:亲临现场。

“乃(乃)令参有司:司土邑人趞(?)、司马頞(?)人邦、司工(空)陶矩、内史友寺刍,帅履裘卫厉田四田。”

他们命令三位具体职能部门官员(司徒、司马、司空的属官),加上内史的助手,一起去实地踏勘(“帅履”

)那有争议的“四田”

(可能“五田”

中一部分有争议)土地。

他们要确认土地的位置、边界、现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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踏勘完毕,回到朝堂。

经过审议,五位大员做出了裁决。

,非常耐人寻味:

他们没有简单命令邦君厉“必须履约”

(比如强制把土地交给裘卫使用)。

而是裁定:由于厉违约(“有罪”

),他应当向裘卫支付赔偿。

赔什么?赔土地吗?不。

铭文说:“乃(乃)俾(使)寓(?)以邑(?)……”

后面文字稍有残缺,但大意是:裁定厉给予裘卫相应的补偿。

最关键的是补偿的方式:“舍(施予)厉田……”

看上去还是给田?但结合上下文和西周金文惯例,这里的“舍田”

很可能不是真的分割土地所有权,而是裁定厉将这块土地一定期限的收益,或者相当于这块土地价值的其他财物,支付给裘卫作为赔偿。

这更像一种经济赔偿判决,而不是物权强制履行判决。

它承认裘卫的权益受损,也确认厉的违约责任,但解决方案是用“等价物”

补偿,而不是动摇土地(尤其是贵族封地)的既有归属。

裁决后,厉表示服从(“厉乃(乃)许”

),并再次在官员主持下,完成了某种确认手续(“帅履”

)。

三、共王的算盘:王权作为“最终仲裁者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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