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6章 共王的地产交易 青铜铭文中的买卖(第3页)
五位大员没有坐在堂上光听双方扯皮。
他们做了一件非常务实的事:亲临现场。
“乃(乃)令参有司:司土邑人趞(?)、司马頞(?)人邦、司工(空)陶矩、内史友寺刍,帅履裘卫厉田四田。”
他们命令三位具体职能部门官员(司徒、司马、司空的属官),加上内史的助手,一起去实地踏勘(“帅履”
)那有争议的“四田”
(可能“五田”
中一部分有争议)土地。
他们要确认土地的位置、边界、现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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踏勘完毕,回到朝堂。
经过审议,五位大员做出了裁决。
,非常耐人寻味:
他们没有简单命令邦君厉“必须履约”
(比如强制把土地交给裘卫使用)。
而是裁定:由于厉违约(“有罪”
),他应当向裘卫支付赔偿。
赔什么?赔土地吗?不。
铭文说:“乃(乃)俾(使)寓(?)以邑(?)……”
后面文字稍有残缺,但大意是:裁定厉给予裘卫相应的补偿。
最关键的是补偿的方式:“舍(施予)厉田……”
看上去还是给田?但结合上下文和西周金文惯例,这里的“舍田”
很可能不是真的分割土地所有权,而是裁定厉将这块土地一定期限的收益,或者相当于这块土地价值的其他财物,支付给裘卫作为赔偿。
这更像一种经济赔偿判决,而不是物权强制履行判决。
它承认裘卫的权益受损,也确认厉的违约责任,但解决方案是用“等价物”
补偿,而不是动摇土地(尤其是贵族封地)的既有归属。
裁决后,厉表示服从(“厉乃(乃)许”
),并再次在官员主持下,完成了某种确认手续(“帅履”
)。
三、共王的算盘:王权作为“最终仲裁者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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